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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这些费用的,严肃查处!

2020-12-14 来源:东明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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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房产网(菏房网)讯:

近日

东明县广播电视台“东明融媒”

发布了一则消息

具体内容如下

  东明县四个部门联合下发通知:

  1、自2020年12月15日(含)起,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含保障房)买卖合同时,将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水设施配套费、管道供气设施配套费、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供电设施配套费)及其他设施费用一律计入房价,在商品房(含保障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2、法律法规规定的契税、公共维修资金等,依法依规由缴纳义务人承担。

  3、在2020年12月15日前,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已与购房者签订备案的商品房(含保障房)买卖合同,在交付房屋时依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

  4、自2020年12月15日(含)后、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违规收取费用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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