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供我县城镇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郓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郓州街道南城社区地段。东邻利民街;西邻南城社区建设用地;南邻南城社区建设用地;北邻郓城县和泰嘉苑小区物业服务中心。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郓州街道南城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郓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位于郓城县第1级区片,区片价为每亩补偿5.6万元。涉及地上附着物种类和数量经与产权人共同确认,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
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郓城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服务中心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12月19日由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郓城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服务中心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郓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闫国华 联系电话:0530-6995363
郓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2日
2019年1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郓城县2019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9]1314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5.1789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郓州街道和平社区、富李庄行政村、盛平社区地段,总面积1.6267公顷,涉及和平社区、富李庄行政村、盛平社区三个村(居)建设用地1.6267公顷。
其中:和平社区建设用地0.2711公顷(全部为居民点用地);富李庄行政村建设用地0.8214公顷(全部为居民点用地);盛平社区建设用地0.5342公顷(全部为居民点用地)。
该地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二:位于郓州街道和平社区地段,总面积3.5522公顷。涉及和平社区建设用地3.5522公顷(全部为居民点用地)。
该地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郓城县2019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9]1314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闫国华;联系电话:6995363。
郓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1日
2019年1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郓城县2019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9]1313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12.0161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唐塔街道梁何庄行政村地段,总面积3.3333公顷,涉及梁何庄行政村农用地3.3333公顷(耕地3.2457公顷、农村道路0.0876公顷)。
该地块土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地块二:位于经济开发区八里河社区地段,总面积4.6965公顷。涉及八里河社区农用地2.0135公顷(耕地0.9206公顷、林地0.3501公顷、农村道路0.1373公顷、沟渠0.0076公顷、坑塘0.5979公顷);建设用地2.6830公顷(全部为居民点用地)。
该地块土地作为商服用地。
地块三:位于经济开发区王沙湾社区地段,总面积3.9863公顷。涉及王沙湾社区农用地3.8422公顷(耕地3.1469公顷、林地0.3742公顷、沟渠0.3211公顷);未利用地0.1441公顷(全部为盐碱地)。
该地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郓城县2019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9]1313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闫国华;联系电话:6995363。
郓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1日
2019年1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郓城县2019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9]1311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4.7373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郓州街道南城社区、东城社区地段,总面积2.1387公顷,涉及南城社区和东城社区两个社区建设用地2.1387公顷。其中:南城社区建设用地2.0853公顷(全部为居民点用地);东城社区建设用地0.0534公顷(全部为居民点用地)。
该地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二:位于经济开发区金河社区地段,总面积2.3264公顷。涉及金河社区建设用地2.3264公顷(全部为居民点用地)。
该地块土地作为商业、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三:位于经济开发区金河社区地段,总面积0.1478公顷。涉及金河社区建设用地0.1478公顷(全部为居民点用地)。
该地块土地作为商业、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四:位于经济开发区金河社区地段,总面积0.1244公顷。涉及金河社区建设用地0.1244公顷(全部为居民点用地)。
该地块土地作为商业、公共设施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郓城县2019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9]1311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闫国华;联系电话:6995363。
郓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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